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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48166****288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922民初315号
    案号 (2021)桂0922执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振华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给原告陆川农商行; 二、被告杨振华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给原告陆川农商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9日,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计;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9%计;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4%计;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15日,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9%计;2015年8月16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85%计至还清之日;对应付未付利息,自付息日起计,以当时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185%计算复利直至还清之日;已支付的利息339993.53元予以减除; 三、原告陆川农商行对被告粤东公司用作借款抵押且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岑溪市北环大道岭南人家住宅区-2层车库四区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岑房权证市区字第101746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一福、梁杰对本案债务在处理本案抵押物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陆川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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