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48166****288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81民初622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7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海燕、幸德锋与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 二、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海燕、幸德锋已付商铺款193637元及利息(利息以1936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已付购商铺款一倍的经济损失193637元给原告刘海燕、幸德锋; 四、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商铺契税、印花税、房屋维修基金的损失共13221.91元给原告刘海燕、幸德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0元(原告刘海燕、幸德锋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90元,由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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