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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滨(消)行罚决字〔2021〕00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绍兴观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绍兴观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8
    决定机关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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