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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卫爱罚〔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观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观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案绍越卫爱罚〔2020〕8号被处罚人:绍兴观悦上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袍江昌明街343号1幢,法定代表人:厉祖耀.本局经依法查明,2020年6月28日,当事人对店内顾客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现本局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违法行为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本局查处后积极进行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34,地址:市区中兴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局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3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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