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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门市雪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庆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468****94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3941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菲尔德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0月12日利息、罚息、复利为432447.78元,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雪兔公司、帝萱公司、陈冲、朱惠娟、董谨源、刘力华、祝庆林、李荣娟对上述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雪兔公司、帝萱公司、陈冲、朱惠娟、董谨源、刘力华、祝庆林、李荣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菲尔德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82元(已减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9882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负担人民币715元,被告菲尔德公司、雪兔公司、帝萱公司、陈冲、朱惠娟、董谨源、刘力华、祝庆林、李荣娟共同负担人民币29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64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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