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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门市雪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庆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3219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6666号
    案号 (2017)苏0684执2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5
    发布日期 2017-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门市雪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祝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尹启球借款本金人民币122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祝结德就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0元,由被告海门市雪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祝庆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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