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亿安物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00MA****8F2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8民初371号 |
| 案号 | (2021)苏0118执12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余素华、吴晗、吴睿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9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331577.67元,合计421577.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朱小华赔偿余素华、吴晗、吴睿因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829681.23元,扣除已付款167400元,余款662281.2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安庆市亿安物流有限公司对朱小华应赔偿的上述款项承18担连带责任;四、汪水萍、虞健民、虞青秀、虞俊秀、张吉凤在继承虞国华遗产范围内对朱小华应赔偿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余素华、吴晗、吴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朱小华负担4830元,曹来好负担2070元(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余素华、吴晗、吴睿,或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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