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叶浩光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799144-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47号 |
| 案号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78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6-30 |
| 发布日期 | 2016-01-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3月10日利息为165000元、罚息591875元、复利11122.6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1.25%计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25%计复利);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20000元; 三、被告叶浩光、黎伟迁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1200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伟健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1200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晨朗贸易有限公司、陈伟豪、劳德芳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300万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湛公路顺联世纪家私城八座扩建二层的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3028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晨朗贸易有限公司、陈伟豪、劳德芳共同负担20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叶浩光、陈伟健、黎伟迁、梁淑妍共同负担730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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