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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6282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37712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2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 110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110000为基数,2016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7 570元(其中23 785元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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