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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6〕100003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洋哲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大关路98号绿地运河商务中心5幢903、904、905室的浙江洋哲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阳)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浙江洋哲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6年11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陈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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