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10MA****XJ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4604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18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86036.69元及违约金2830元(以4332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32304.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10405.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合计88866.69元;二、被告严勇川对上述债务中的43327.35元及违约金1575元,合计44902.35元,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5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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