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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税罚〔202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2401-2402办公室)于2016年1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广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设备,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6] 宏泰租字第189、190、191、193、195、196号和[2017] 租金宏泰租字第004、018号,合同金额共:23908024元,其中: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79份,发票金额:22393618,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23156272~278、23156280,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15510140~154、15510156、15510217~226、15510228~229、15510230~235,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53019345~346、53019348~353、53019360~367,发票代码:4400181130,发票号码:19805704~707、19805712~715,发票代码:4400182130,发票号码:19541700、19541719~723、19541726~727、19910942~946、19910949~950、19910984~985,发票代码:4400184130,发票号码:10886516、10886518~519、10886521、10886523~524、10886551。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广东宏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汇款(交易)回单、相关的记账凭证和相关明细分类账等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资料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79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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