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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建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48156****99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03018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20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30
    发布日期 2017-02-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长兴兴农温室大棚有限公司工程款311477元。此款,由被告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972元,减半收取2986元,由被告海宁市老头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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