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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339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7民初3016号
    案号 (2020)冀02执8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1%计算,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22元,减半收取计86211元,由被告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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