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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339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1576号
    案号 (2019)冀02执7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并按月利率10.779583‰计算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北阳钢铁原料厂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29.5元由被告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北阳钢铁原料厂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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