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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宇胜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5810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2073号
    案号 (2016)粤0105执4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2
    发布日期 2016-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商业规划费用24万元,并从2014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该违约金以24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88元,由被告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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