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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春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国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5219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龙新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袁法执受托字第00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08
    发布日期 2016-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建省龙岩液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000元及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30元,减半收取为4315元,由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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