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宏邦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055****08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4446号 |
案号 | (2020)苏0902执14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红云、被告江苏宏邦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晓萍本金10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起算及计算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00元,由被告沈红云与被告宏邦机械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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