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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74****17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6801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3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维辰深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贷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531931.25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次日起,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但总额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为限);如被告徐州维辰深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25日有还款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润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杨鹏对被告徐州维辰深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460元,由被告徐州维辰深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润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杨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13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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