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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55****47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51民初10289号
    案号 (2019)沪0151执2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代昌货款人民币467,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54.6元,由被告上海展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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