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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MA****BT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4420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6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018000元(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被告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前给付原告利息1018000元,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的每月18日前各给付原告本金90万元,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的每月18日前各给付原告本金200万元,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的每月18日前各给付原告本金210万元。此外,被告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还应按季支付原告2020年8月18日之后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结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自2020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一期利息的支付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前;6二、被告张明星、卞婷婷对被告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张明星、卞婷婷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借款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张明星、卞婷婷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6万元,且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变更为: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四、若被告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张明星、卞婷婷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张明星质押的上海技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1.4万股股份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73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有权就被告卞婷婷质押的上海技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8.6万股股份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2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有权就被告孙耀质押的上海技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万股股份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任何纠葛;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8328元,由被告麦荷机器人(苏州)有限公司、张明星、卞婷婷共同负担,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7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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