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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807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3民初12226号
    案号 (2018)苏0583执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栋乐电子厂支付价款52920.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2920.7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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