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8076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211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9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发布日期 | 2016-07-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三迪光电科技(吴江)有限公司货款2165578元。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360929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360929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360929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360929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360929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360929元。(以转账支票方式并按上述履行协议金额一次性开出六期转账支票支付至原告方指定“深圳市三迪光电子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石岩支行,帐号:41029200040027479。)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欠款金额2165578元的未付款部分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就被告欠款2165578元的未履行部分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三迪光电科技(吴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调解一次性了结,今后当事人双方再无纠葛。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14元,由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并与第一期还款一并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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