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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路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升谷寺村的台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局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台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局部(未审批区域)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台州银行(账号:9016601234700027),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未审批区域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路桥区大队 2017年5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2
    决定机关 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路桥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林华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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