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4****3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3370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34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垫款本金199052297.42元及垫款利息(截至2019年4月16日的垫款利息为21534060.58元,2019年4月17日起的垫款利息以199052297.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40万元。 三、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应对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23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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