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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1MA****8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2民初7549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同捷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韩金模塑有限公司人民币合计78097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盐城韩金模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15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609元,由原告盐城韩金模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同捷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3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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