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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1MA****8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5442号
    案号 (2020)苏0214执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4-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81805.91元及利息(以181805.9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208元(此款已由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成都同捷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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