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2488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民初2009号
    案号 (2019)川01执1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9-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戴丹(DAIDAN)本金1800000元。 二、被告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戴丹(DAIDAN)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3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戴丹(DAIDAN)实现债权的费用20500元。 四、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小辉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蒙照伟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在1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戴丹(DAIDAN)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小辉、蒙照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56元,由被告成都蜀农昊农业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小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戴丹(DAIDA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成都蜀龙昊农业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小辉,蒙照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