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圣明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36371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3民初8541号 |
| 案号 | (2019)津0103执57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圣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得支行借款本金4482000元; 二、被告天津圣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得支行截至2018年6月19日借款利息24300元、罚息328428元、复利28676.79元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三、被告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又生对被告天津圣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又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圣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7元、公告费720元,由三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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