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卫公罚〔2019〕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甬和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卫公罚〔2019〕15号案件名称:宁波甬和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宁波甬和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叶菁主要违法事实:店门敞开,五楼布草间内供顾客使用的布草放置在椅子上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3月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0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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