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6337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7643号、(2017)闽0583执943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恢9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19-09-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借款人民币188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二、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抵押物以南土他项(2014)第201409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登记为准】,在所得价款超出第一抵押债权的人民币1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外优先受偿; 三、被告尤芳顺、尤南中、福建省南安市华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陈良玉、陈培金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尤芳顺、尤南中、福建省南安市华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陈良玉、陈培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皮塑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139587元,由六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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