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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6337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3491号
    案号 (2019)闽0923执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890649.5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5年4月19日为959748.18元,此后的利息、复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织造有限公司、尤芳顺、傅宝霞、陈鲁华、陈良玉、尤卫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织造有限公司、尤芳顺、傅宝霞、陈鲁华、陈良玉、尤卫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690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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