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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354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泉仲字1783号,(2014)泉执行字第494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至201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泉州东江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黄志勇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利息122.4万元。 二、自2013年12月1日起被申请人泉州东江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应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如下约定支付给申请人黄志勇利息、补偿金和相关费用以及支付方式。(详见卷宗) 三、申请人黄志勇放弃按预期本息日千分五计算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四、被申请人泉州东江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黄志勇支付因本案支出的仲裁费人民币57031元,律师代理费人民153000元,合计210031元。 五、被申请人五岳(泉州)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苏小忠、苏志鸿对被申请人泉州东江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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