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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3MA****RL4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13民初9234号
    案号 (2022)苏0413执8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志军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259元。二、驳回原告李志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21元,被告常州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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