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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宁电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小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235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灵民商初字第140号
    案号 (2014)灵执字第010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17
    发布日期 2016-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宁电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宝润德化工有限公司石油焦货款274346.63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6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新疆宝润德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15元,保全费2092元,共计8107元,由被告宁夏宁电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宁夏宁电硅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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