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洪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185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02号 |
案号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33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31 |
发布日期 | 2015-08-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诚达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洪为、李凤英、林泽明共同确认: 1、截至2015年6月20日,被告佛山市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9987000元和利息1198232.5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20日,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以2998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计算;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2998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计算); 2、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98504.5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一审律师费100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3、被告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诚达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洪为、李凤英、林泽明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1、2款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对于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1款确定的债务即29987000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一款确定利率计算方式计算为准,本金、利息并参照还款当日原告系统生成的贷款本金、利息数额),被告佛山市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7月30日(包含本日)之前清偿完毕;对于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2款的债务,被告佛山市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7月30日(包含本日)之前清偿完毕; 三、若被告佛山市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诚达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洪为、李凤英、林泽明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的任一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在2015年7月31日起(包含本日)就上述被告所欠余下借款本金、利息(余下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1款确定利率计算方式计算为准,余下借款本金、利息并参照还款当日原告系统生成的贷款本金、利息数额)、案件受理费(标准为98504.5元,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准)、财产保全费(标准为5000元、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准)、一审律师费(标准为10万元、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准)等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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