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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车管运罚决字[2017] 第330100421716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博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0月26日14时41分,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三新村杭州博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检查。在执法人员要求下,该公司工作人员未能提供2017年1-3月、5-6月的安全会议记录、2017年1-3月、5-8月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2017年1-3月、5-9月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2017年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当事人杭州博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案于2017年10月26日经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批准并指派执法人员朱坚(执法证号33011397)、刘琉(执法证号33011405)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1月06日,调查人员对杭州博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浙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其相关证件进行了核实复印,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杭州博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浙军对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无异议,以上调查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杭州博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浙军签名盖章认可。当事人杭州博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事实得到证实。鉴于该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被查处,且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属于从轻情节。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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