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740416-0 |
执行依据文号 | (1998)越法执字第473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恢2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27 |
发布日期 | 2019-06-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东食品集团华运食品工业开发公司(广东天龙集团华运食品工业开发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上前借款本金一百万,并按实欠借款本金金额计付利息给原告(利息从1995年6月21日起至1995年7月5日止,按月利息1098%计付,从1995年7月6日起至1996年4月3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从1996年5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清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被告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对华运食品工业开发公司的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受理费二万一千一百元由被告华运食品工业开发公司承担,被告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负连带责任(诉讼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清还借款及利息时,一并交回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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