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利洁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078****946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2民初9901号 |
| 案号 | (2019)湘0102执437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08-2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 二、被告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99502.32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止),后续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胡汉忠、蔡青、湖南利洁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达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0518元,由被告胡洋、胡汉忠、蔡青、湖南利洁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达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 二、被告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99502.32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止),后续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胡汉忠、蔡青、湖南利洁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达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0518元,由被告胡洋、胡汉忠、蔡青、湖南利洁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达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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