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20〕77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2、罚款9000元。罚没款合计12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3 |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舒放毅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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