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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0〕7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2、罚款9000元。罚没款合计1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舒放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