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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消)行罚决字〔2021〕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嵊州市国商大厦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接1号)在位于嵊州市官河南路79号的国商总部大楼存在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嵊州市国商大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8
    决定机关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杨宗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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