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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40022****0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101民初903号
    案号 (2020)新2101执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乌鲁木齐瑞普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1418元及利息12405元,合计638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58元,减半收取697.79元,由被告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径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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