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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东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肥料部分,与“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适用情形相符,其裁量基准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4600元(肆仟陆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