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东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肥料部分,与“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适用情形相符,其裁量基准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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