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东农(肥料)罚决字〔2019〕第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肥料部分,与“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情形相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人民币800元(捌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1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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