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联大工艺品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0566****186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5民初3536号、(2020)粤07民终1990号 |
案号 | (2021)粤0705执2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81207609018】。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一、被告巢烜宝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0020179917368921号《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2908757.28元及其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为223801.77元;从2019年5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7计算); 二、被告巢烜宝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在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巢烜宝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仁义村第三冲(土名)的土地(编号为新国用(2005)第02128号)的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827500元及其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在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吴健明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新会碧桂园逸彩湾畔二街11座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6087378号)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56588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吴健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联大工艺品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巢烜宝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8.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0968.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20968.02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诉讼费2096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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