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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惠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630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浙金商外初字第00015号
    案号 (2016)浙07执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1
    发布日期 2017-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东方之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2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3月2日的利息为262888.89元,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浙江东方之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童昌茂、刘惠英、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浙江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惠春、王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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