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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69****03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3民初903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30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被告合肥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蒋化广就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东南侧景尚名郡5#楼1商01上/下室和7#楼1商16上/下室办理的网上认购备案;二、被告合肥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郑小宝办理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东南侧景尚第6页共7页名郡5#楼1商01上/下室和7#楼1商16上/下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三、被告合肥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小宝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合肥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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