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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69****03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91民初4123号
    案号 (2019)皖0191执1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346941.97元以及逾期利息(以346941.9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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