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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1〕5223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4日10时1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盐公路嘉兴超限运输检测站对浙FJ1577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7月15日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莫同灿、张瑞灿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现场笔录、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客运结算凭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处罚系统查询记录等相关证据。经处罚系统查询,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J1577大型普通客车,因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于2021年3月15日被桐乡市交通运输局立案处罚。本次为本年度第二次被查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平湖天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5
    决定机关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周伯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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